发布时间:2024-11-09 15:55:59 来源: sp20241109
□ 郑伊可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最近在媒体上公开介绍,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工作,引导侦查机关追捕涉案人员与查清涉案文物去向同步进行。
近年来,我国文物追索返还工作取得显著实效。今年以来有多个国家向我国返还流失文物:5月,美国返还我国两件非法流失的重要石刻文物;8月,瑞士向我国归还了5件文物;10月,在多方密切合作下,漂泊海外百年的7根石柱文物回归圆明园;同月,澳大利亚向我国返还4件流失文物艺术品及1件古生物化石。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动向我们归还文物,这是我国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的体现,也让我们看到了更多流失文物回归的可能性。
我国是世界上文物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但也存在着严重的文物流失问题。文物的大量流失,不仅不利于中华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而且使我国历史文化的整体性受到损害。让流失文物回家,是守护中华文明灿烂遗产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和应负使命。
多年来,我国通过执法合作、司法诉讼、协商捐赠、抢救征集等各种方式,持续加大力度追索流失文物。然而,文物追索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不仅涉及原属国与所在国,原所有人与博物馆、收藏者、交易商、公众等多方利益关系,而且面临着现有国际公约约束力较弱、无溯及力、实际效用有限以及追索文物数量庞大、线索繁杂、追踪难度大等问题。
有鉴于此,为破解流失文物追索困局,让更多文物安全回家,需要我们重点加强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完善文物追索法律制度,为文物追索提供充分法治保障。构建立法、执法、司法多层次的治理体系,加强多部门协作,筑牢文物安全底线。
值得关注的是,不久前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开展追索;同时还明确了流失文物追索和国际文物返还合作制度,如规定国家对于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这些规定将有助于防止流失境外的文物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追回,也有助于强化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流失文物追索工作合力。
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现有国际公约的积极作用,有效运用包括多边国际条约、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等在内的法律手段,充分发挥政府协商、民间人士参与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已与多个国家签署双边协议,建立合作机制,主导制定反映文物流失国诉求的《敦煌宣言》,呼吁流失文物应回归原属国,为完善文物返还国际秩序贡献中国方案。未来,我们应当更加积极地参与文物追索返还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完善,同时联合相关国家,完善国际信息传递交换机制,通过建立网络数据库等方式,形成点线面结合的全方位信息互通共享系统,来共同解决流失文物返还问题。
文物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文明资源。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老祖宗留下来的这些东西,事关国家利益与民族情感,事关中国文明古国与世界大国的责任担当,对延续历史文脉、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凝心聚力,完善文物追索法律制度,充分发挥现有国际公约的积极作用,加强全方位立体化保护,齐抓共管、联动共治,严防文物流失,让流失文物早“回家”。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