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将符合社会安置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发布时间:2024-11-09 13:22:20 来源: sp20241109

   中新网 昆明8月16日电 (陆希成)云南省除对符合社会安置条件的成年孤儿给予一次性帮扶补贴外,还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优先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为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设立绿色通道,优先采取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住房保障。

  这是记者从16日在昆明召开的《云南省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下称《安置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消息。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陆希成 摄

  云南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良玉在发布会上介绍,云南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已连续三次上调。自2024年7月1日起,集中养育儿童、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分别为2000元/人·月和1350元/人·月。截至2024年6月底,全省共有0.71万名孤儿、1.88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纳入保障范围。

  为进一步解决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进入社会的安置问题,云南省民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11个部门出台《安置办法》。

  《安置办法》明确,安置对象为云南省全省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且具有机构集体户口的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在普通全日制学校就读或到部队参军的,毕业(退学)、退役后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

  《安置办法》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应在孤儿成年前1年内,对其劳动能力、精神状态、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制定安置方案。在孤儿成年前2个月内,将安置方案报机构主管民政部门审批。主管民政部门在收到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孤儿安置方案后,需在30日内会同同级有关职能部门完成方案审批工作。

  安置方案分为社会安置和机构安置。对于具备社会工作和生活能力的成年孤儿,将进行社会安置。对于因病、残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孤儿,将根据具体情况安置到相应的社会福利机构,并按政策予以保障。

  对符合社会安置条件的孤儿,除了给予一次性帮扶补贴外,民政部门及同级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等部门还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安置工作。

  此外,《安置办法》还要求,社会安置对象在安置后的3年内,各地民政部门及儿童福利机构需每年对其社会生活适应状况进行至少1次评估。(完)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