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4:27:12 来源: sp20241110
□ 董彦岭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等方面提出17项具体举措,释放出“惩防并重”的政策信号。
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痼疾。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3年,证监会共办理信息披露违法案件397起,其中造假案件203起。财务造假不仅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也会侵害投资者利益、动摇投资者信心。这是因为资本市场是信息驱动的市场,如果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尤其是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那么将会让市场效率大打折扣。
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执法力度的加大,打击和防范财务造假也面临一些新的形势和问题。如财务造假的隐蔽性、复杂性显著增加,一些第三方配合造假现象的出现,更加大了发现和查处的难度。如何破除造假“生态圈”,也是相关部门面对的新课题。《意见》也从多个层面对此类问题作出回应。
首先是明确打击遏制财务造假的重点领域,抓住破除财务造假“生态圈”的关键。《意见》明确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以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通过虚假贸易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等是需要关注的重点领域,造假手法包括系统性造假、第三方配合造假以及滥用会计政策实施造假。这些重点领域的财务造假复杂性、隐蔽性强,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危害大、治理难度高,是财务造假“生态圈”的重症顽疾。如果这些领域的财务造假打击得力,就会有效遏制财务造假蔓延势头。
其次是通过立体追责,全方位一体化治理。财务造假屡禁不止,原因之一是相对于巨额的违法收益而言,违法成本偏低,因此,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是遏制财务造假的必选项。此前我国已经通过修订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违规信披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大幅提高了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这次《意见》中特别强调要对财务造假进行立体追责,除强化行政追责威慑力外,还要加强对“关键少数”的刑事追责,对配合造假方也不再轻易放过。同时,将持续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加强对投资者赔偿救济。这些要求旨在让造假者把该背的责任和处罚全部承担起来,无疑会进一步提升惩治手段的威慑力,显著提高造假者的综合违法成本。
破除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生态圈”,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因此亟须构建综合惩防长效机制。为此《意见》提出要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推动公司内部建立追责机制,相关要求重在把好“门内关”。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相关规则,这些举措要求则重在把好“出门关”。
当然,破除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生态圈”,不是某一个部门单打独斗就可以完成的,而是需要多部门多层级协同联动。为此,《意见》除了要求国有资产出资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部门要提升协同打击力度外,还要求地方政府切实履行因财务造假问题引致风险的属地处置责任,并强化证券执法和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办理等方面的协作。通过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各扬所长、各尽其责,才能更好地强化穿透式监管,更有效地拆除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网络。
《意见》的出台,是资本市场监管领域一个标志性事件,体现了金融监管的“长牙带刺”。从长期看,只有依法打击和破除财务造假“生态圈”,净化资本市场生态,那些造假圈钱者才会悻悻离场,那些诚信的发行者才会受到投资者的追捧,资本市场才有望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系山东财经大学区域经济研究院院长、教授)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