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6:45:35 来源: sp20241110
■ 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舒瑜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简称《条例》)实施两年多,深圳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实现个人破产从制度设计到稳步推进的突破,为后续个人破产案件审理及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设计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贡献了深圳智慧和力量。
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执法检查报告。报告高度肯定法规实施效果,并对进一步深化个人破产改革成果提出意见建议。
成效:率先构建起四位一体现代破产办理体系
个人破产制度改革既是中央赋予深圳的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深圳创新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2021年3月,《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部个人破产立法,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由此“破冰”。对该项法规进行执法检查,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
根据报告,在立法引领和推动之下,我市在全国率先构建了“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现代破产办理体系。市政府成立个人破产事务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制度化的“府院联动”协同办理个人破产机制。成立全国首个破产事务管理机构,专门承担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实现个人破产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分离。
数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72件,已批准重整计划69件,达成和解协议5件,宣告债务人破产1件,裁定免除剩余未清偿债务2件,形成丰富的司法实践样本,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要影响,为深入推进个人破产改革试点提供了参考。
建议一:管理人报酬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亟待出台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报告也指出《条例》实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司法实践有待进一步拓展,办理程序有待进一步优化等。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关键角色,负责管理和监督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和破产人的利益。《条例》要求由市政府制定管理人的任用、履职和报酬管理具体办法。目前,《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已经印发,但个人破产管理人报酬管理办法还未出台。因报酬标准不明,目前已办理或者正在办理个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都未获得相应报酬。报告建议加快制定管理人报酬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人履职经费保障制度,激发行业活力,提升执业水平。
鉴于个人破产中债务人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占比较高,报告还建议参照企业破产援助财政补贴办法,制定个人破产援助资金财政补贴方式和标准,在个人破产费用方面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建议二:建立健全反破产欺诈监督和惩戒工作机制
报告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路子越走越宽、破产改革效能的持续释放,离不开方式方法的创新。一方面,要推动构建庭外和解规则,探索设置破产和解前置程序,完善与庭内和解、和解协议确认的衔接机制,加快引入金融机构、专业中介、法律援助,促进债务纠纷多元化解,为债务人提供多样化、便利化的债务清理方式,也为法院审查判断提供有效依据。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在人员、措施等方面的有效衔接,针对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清偿全部债务的,可考虑移送个人破产程序,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反向助推执行制度回归“强制执行”本位。
如何防止个人破产滥用是社会关注的问题。当前,我市出台了《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并依托法院司法公开、市场监管部门社会信用公开等多个渠道,加大破产信用信息供给。在此基础上,报告建议建立健全反破产欺诈监督和惩戒机制。探索实施个人破产事前预防、事中严格监督、事后纠错机制全链条覆盖,构建民事、行政、刑事和信用等多层次的责任体系,建立网络监督信息举报平台,让监督覆盖破产所有环节,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社会信用体系。 【编辑:刘阳禾】